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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5〕0060号
发布时间:2025-03-13 访问量:次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1026
- 发文机关: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时间:2025-03-13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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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状 态: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5〕0060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黄*,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011,联系 电话:186****0468,住址:湖南省醴陵市枫林镇黄獭嘴居委会******,职业: 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5年3月4日对你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驾驶湘BD8****传祺牌小型轿车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予以立 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 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 2025年3月3日11时8分,本机关执法人员王知、董泽球(执法证号分别 是:18020817168、18020817076)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南华附二醴陵兆 和医院门口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湘BD8****传祺牌小型轿车正停靠在醴陵市火车站路口上乘客,本机关执法人员向你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经检查,该车所有人和驾驶员都是你,车上有3名乘客,其中2名乘客是你的叔叔和堂妹(不收取车费),还有1名乘客是电话联系上车的,从醴陵市火车站上车到醴陵市枫林镇五石村,你和乘客约谈车费20元(未收取)。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是预约出租转非,你当场不能出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具体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运政高频事项“一网通办”查询信息截图、驾驶证和行驶证图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过黄*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本机关于2025年3月4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 〔2025〕0060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 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意见,本 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 定,已构成违法。 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166: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初次发现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程度一般,处以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的规 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 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 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 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 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 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 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