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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049号

发布时间:2025-03-17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5049

                                               

 

 

 

当事人:醴陵市华仕发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PUDCF5Q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但**

经营场所:醴陵市枫林镇蒋家桥村大屋组

经营范围:食品的生产与销售;食品加工技术的研究和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系2018年08月22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1月24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2024年11月23日生产生产的“古法瓜子”(500克/袋)进行监督抽检,并出具了编号为A2024-03-J771289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2024年11月23日生产的古法瓜子(规格:500克/袋)经抽检,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已于2024年12月23日签收相关文书并表示对抽检结论无异议。

经查,当事人2024年11月23日共生产了200袋“古法瓜子”(500克/袋),除去抽检使用的10袋,其余190袋以4元/袋的价格全部销售,当事人自认上述不合格瓜子货值800元,获利95元,产品已无法召回。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自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醴陵市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交办暨流转单》复印件一份,证实案件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照片打印件各一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食品生产许可情况;

3.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其身份情况;

4.由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FS24100483013)以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实当事人2024年11月23日生产的古法瓜子(500克/袋)经抽检,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已签收相关文书;

5. 2024年12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和现场拍摄的照片两张,证实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现场除了留样的4袋,未发现有2024年11月23日生产的古法瓜子(500克/袋)留存;

6. 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实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食品的数量、货值、利润以及产品召回、不合格原因等基本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召回公告照片一张,证实当事人积极主动进行了整改,采取了召回措施。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查证属实,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于2025年3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字〔2025〕第41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案发时涉案产品已售完,案发后积极整改召回,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指,建议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十、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规定。

综上,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2024年11月23日生产的不合格“古法瓜子”(500克/袋)4袋;

二、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95元,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合计罚款5095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3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