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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5〕33 号

发布时间:2025-03-24 访问量: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33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金星出口烟花鞭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32889****)

地址:醴陵市东富镇森冲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彭**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经风险预警视频抽查回放发现:2025年2月19日08时27分左右46号机械装药/封口工房(危险等级 1.1-1 级)在作业时发生机械故障,工作人员在未将工房内残存药物及粉尘进行清理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抗爆间进行作业。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GB11652-2012)第 4 条一般性规定第 8.4.2:在有药工房进行设备检修时,应将工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清洗设备及操作台、地面、墙壁的药尘,修理结束应清理修理现场的规定。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之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烟花爆竹类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三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1-1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人民币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