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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5〕35号
发布时间:2025-03-24 访问量:次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1241
- 发文机关: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5-03-2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35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四喜出口花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91970****)
地址:湖南省醴陵市白兔潭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2025年2月26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四喜出口花炮厂进行现场检查,查询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视频回放发现以下问题:93 号引线中转(危险等级 1.1-2 级,限员 1 人)于 2025年2月25号11时38分左右有2人同时进入该工房内进行引火线中转作业。不符合国家标准:GB:11652-201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 4.5:应遵守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证据 1:《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5〕129 号;
证据 2:《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5〕124 号;
证据 3:《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5〕57 号;
证据 4:《询问笔录》2 份(生产厂长周*、安全员刘*各 1 份);
证据 5:醴陵市四喜出口花炮厂《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
证据 6:醴陵市四喜出口花炮厂《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份;
证据 7:周*、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
证据 8:生产厂长周*、安全员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 1 份;
证据 9:醴陵市四喜出口花炮厂生产厂长周*、安全员刘*《任命书》复印件 1 份;
证据 10:现场拍摄照片 3 张,入企检查视频 1 份,视频监控回放 1 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二条,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1-2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