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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5〕醴-6号

发布时间:2025-02-24 访问量: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环罚字〔2025-6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醴陵市添雄陶瓷原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7KAGKM3T

地址:湖南省醴陵市孙家湾镇龙虎湾村樟树组

法定代表人:蔺杨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11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陶瓷原料(瓷泥)销售,经营面积约600平方米,搭建有80平方米的不锈钢工棚,工棚外露天堆散装瓷泥120,未设置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2024111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202411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4111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3.其他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19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字〔2025〕醴-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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