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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环罚字〔2025〕醴-7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寨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P90BG71
地址:醴陵市板杉镇寨下村渣滓坳组
法定代表人:彭沥清
我局于2024年12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生产中,主要从事石矿开采及加工,现场检查时喷淋降尘设施正在运行中,但你单位未加强精细化管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通过车间破损处逸散至外环境,现场可见明显粉尘逸散,车间屋顶及周边植被有明显粉尘沉积。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4年12月3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5年1月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加强精细化管理,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事实。
3.其他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2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5〕醴-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