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050号

发布时间:2025-03-27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5050

                                               

 

 

 

当事人:醴陵市王仙镇公办中心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281338435298H

住所:醴陵市王仙镇王仙村仙洞街1号

法定代表人:龙**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内容,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对当事人的收费行为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将体能费作为代收费收取,涉嫌价格违法。2024年10月21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价格违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自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2024年学期期间,收取了83名学生体能费共计12450元。截止2024年12月26日,当事人已将违规收取的体能费全部退还,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2、《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及微信截图1份共3页,证明:对当事人检查的依据;

3、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具体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及相关资质的有关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周**的真实身份,并受当事人授权委托办理本次教育收费检查事宜;

6、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人周**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收取学生体能费12450元的事实;

7、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龙**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主动退还部分体能费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王仙公办中心幼儿园收费情况统计表2024年》、《王仙公办中心幼儿园收费情况统计表2023年》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收取体能费的事实及标准;

9、《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湘发改价费〔2020〕659号)》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上学期收取体能费的行为涉嫌价格违法;

10、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醴市监责退〔2024〕13—7号)文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责令当事人清退体能费合计价款12450元;

13、当事人出具的《王仙镇公办中心幼儿园体能退费明细》1份 8页。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11月6日起至2024年12月26日止,已清退体能费合计12450元。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2025311日,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告〔202542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于当天签收,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自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向学生违规收取体能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湘发改价费〔2020〕659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和规定的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其他费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鉴于事人积极配合我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市场监管总局办案系统,当事人系首次违法,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进行了整改,并及时清退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减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3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