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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059号
发布时间:2025-03-27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1328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5-03-2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5〕059号
当事人:醴陵市弘毅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M4HXM2Q
经营者:刘*
经营场所:湖南省醴陵市来龙门街道黄沙村铺上组348号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范围: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乳制品,烟,百货零售。
2025年2月20日,我局来龙门监管所接到醴陵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株醴检行公建】[2025]1号,内容包括检察院在开展食品安全“冬季行动”专项监督行动中于2024年12月5日发现醴陵市长庆批发部存在过期食品和疑似“三无”产品。
2025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核查,执法人员在店内检查时发现在店的货柜内摆有各种预包装食品,在店内货柜内摆放有①“梦隆®”,标签标注:品名:大重庆脆凤爪,保质期:210天,生产日期:20240401,生产商名称;广安百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城东商贸新区富强路等8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5112200225,计量方式;计量称重,重量2.4KG,②“味湘邻®”标签标注:品名:盐焗味鸡蛋,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240304,生产商名称;山东省汇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腰站镇民营园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937142604064,净含量;散装称重,重量0.185KG,③“强爽®”标签标注:品名:苹果西打风味酒,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30809,生产商名称;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新沃路88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31011501147,净含量;500ML,数量7瓶,④“湘幂®”标签标注:品名:香叶,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30901,产地:江苏,销售商;泗洪县爱健农产品有限公司,销售地址:泗洪县团结河东路11-7号二楼,净含量;30G,数量5包,⑤“红福人家®”标签标注:品名:老坛酸菜鱼调料,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40110,生产商名称;成都市红福人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江源村15组162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51012100233,净含量;280克,数量2包。该五种产品已经超过保质期,现场检查未发现“三无”产品。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于当天呈报市局审批后准予立案,并当场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上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予以扣押。
经查证:上述产品系当事人是由不同的品牌代理商配送到店,“梦隆®”大重庆脆凤爪,进货价44元/KG,,销售价50元/KG,“味湘邻®盐焗味鸡蛋,进货价44元/KG,销售价50元/KG,““强爽®”苹果西打风味酒,进货价10元/瓶,销售价12/瓶,“湘幂®”香叶,进货价2元/包,销售价3元/包,“红福人家®”老坛酸菜鱼调料,进货价5元/包,销售价6元/包,检查时不能提供食品进货票据,称票据在春节家里搞卫生遗失,但是每次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当事人违法货值为240.25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二、醴陵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株醴检行公建】[2025]1号附件(见图片)。
证据三、《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摄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证据五、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详细情况。
证据六、执法人员在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市监强措[2025]01-33-001号,对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了扣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上述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5 年3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2025〕第5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十四【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被扣押的“梦隆®”大重庆脆凤爪2.4KG,“味湘邻®”盐焗味鸡蛋0.185KG,“强爽®”苹果西打风味酒7瓶,“湘幂®”香叶5包,“红福人家®”老坛酸菜鱼调料2包;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账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