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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061号

发布时间:2025-03-27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5061

                                               

 

 

 

当事人:醴陵市玖鸿商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DN501H46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阳三石街道阳三星城A1区               

法定代表人:周*                                                

2024年12月23日,我局收到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领域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编号为2024GJ0189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被抽样检验的生产单位为普宁流沙智乐童服装厂,商标为淘米菲,规格型号为140/62的儿童内裤消费品使用说明不符合GB/T 5296.4-2012标准,结论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7日呈报主管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4GJ0189)内容显示2024年10月11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株洲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销售的普宁流沙智乐童服装厂生产的,商标为淘米菲,规格型号为140/62的儿童内裤进行抽样检测。当事人被抽样的上述产品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 31701-2015(A类)、GB/T 29862-2013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不符合GB/T 5296.4-2012标准,综合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报告编号为:2024GJ0189的检验报告,并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复查,未发现有被抽检批次的儿童内裤在售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检测报告后对结果未提出异议。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儿童内裤系2024年8月22日从郑州市管城区怡彬针织商行购进的。当事人共购进80条,购进单价为8元每条,销售单价为11.9元每条。截止案发时已全部售出,销售出去的不合格的产品无法召回。涉案不合格产品货值总额为952元,获利31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不合格产品案件线索交办单(NO:2024-27号),证明本案件的线索来源。

证据二:由株洲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4GJ0189),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普宁流沙智乐童服装厂生产的,商标为淘米菲,规格型号为140/62的儿童内裤系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2024年12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其已签收。

证据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2024年12月27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没有发现普宁流沙智乐童服装厂生产的,商标为淘米菲,规格型号为140/62的儿童内裤库存。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易**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易**处理醴陵市玖鸿商业有限公司儿童内裤抽检不合格相关事宜。

证据六:2025年1月13日对被授权人易**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入库验收单各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2024GJ0189的检验报告;当事人确认不会提出异议,认可检验报告的客观性;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儿童内裤购进、销售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于2025年3月10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字〔2025〕53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儿童内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的销售产品系2024年8月22日购进的,违法时间持续不足6个月,我局未收到消费者相关投诉举报,社会影响较小。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五章第三节第二种违法行为【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的或者已销售但是全部追回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的规定,依据“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少于1.3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按从轻情形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儿童内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五章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12元,处罚款476元,共计罚没款788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3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