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41号

发布时间:2025-03-31 访问量: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41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7229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2 月 27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1、通过风险预警视频监控回放发现:2025 年 1 月 22 日至 2 月 20 日,12 号机械组盆串引工房(危险等级1.3 级),设置泡沫围墙故意遮挡视频监控摄像头;2、12 号机械组盆串引工房(危险等级 1.3 级)私自搭建防雨棚;3、27 号药饼中转(危险等级 1.1-2 级),28 号黑火药中转(危险等级 1.1-2 级)未设置避雷设备。

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5〕136 号,证明 2025 年 2 月 27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

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5〕129 号,证明2025 年 2 月 27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5〕61 号,证明 2025 年 2 月 27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3 份(总经理王**、安全员潘**各 1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有烟花类、爆竹类:组合烟花(C)级、升空类(火箭,C)级、爆竹类(C)级的生产资质。

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属于烟花爆竹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总经理王**、安全员潘**各 1 份),证明总经理王**、安全员潘**的有效身份。

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总经理王**、安全员潘**各 1 份),证明总经理王**、安全员潘**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

第九组证据:现场拍摄照片 4 张、违规视频 4 份,经该公司总经理王**签字确认,证明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事实存在。

第十组证据:总经理王**、安全员潘**任命书 1 份,证明王**、潘**是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全员。

你单位问题 1 故意遮挡摄像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问题 2 私自搭建防雨棚的行为,不符合 GB:11652-201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 4.16"不应擅自增设建(构)筑物、安装电气(器)设备。" 的规定。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问题 3 未设置防雷设备的行为,不符合 GB 50161-2022《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第 12.7.1 条危险性建(构)筑物应采取防雷措施。防雷类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 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本标准表 12.1.1-1 和表 12.1.1-2 的规.尚符合下列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增加避雷设备设施。

你单位问题 1 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 、设施一台(套),或者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相关数据、信息一台(套)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五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决定对你单位给与人民币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问题 2 的行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烟花爆竹类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3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决定对你单位给与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问题 1 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和问题 2 的行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2 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之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决定对你单位合并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