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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43号
发布时间:2025-03-31 访问量:次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1428
- 发文机关: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5-03-3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43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富里镇大垅花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189923****)
地址:醴陵市白兔潭镇柏大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单位 45 号结鞭中转工房(危险等级 1.3 级,限员 1 人)于 2025 年 2 月 27 日 13 时 50 分至 14 时 40 分有 3 人在该工房内进行包装工序作业,不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第 4 条一般性规定第 4.3"应按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并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或标识,不应擅自改变生产作业流程、工(库)房用途和危险等级。"的要求,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证据 1:《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5〕141 号;
证据 2:《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5〕135 号;
证据 3:《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5〕66 号;
证据 4:《询问笔录》2 份(总经理吴*、安全员宁**各 1 份);
证据 5:醴陵市富里镇大垅花炮厂(普通合伙)《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
证据 6:醴陵市富里镇大垅花炮厂(普通合伙)《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
证据 7:吴*、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
证据 8:《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主要负责人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宁**)复印件各 1 份;
证据 9:醴陵市富里镇大垅花炮厂(普通合伙)总经理吴*《任命书》、安全员宁**《任命书》复印件各 1 份;
证据 10:现场拍摄照片 3 张,该企业总经理吴*签字确认,入企检查视频 1 份,现场核查视频 1 份,视频监控回放 1 份。
你单位 45 号结鞭中转工房(危险等级 1.3 级,限员 1 人)于 2025 年 2月 27 日 13 时 50 分至 14 时 40 分有 3 人在该工房内进行包装工序作业,不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第 4 条一般性规定第 4.3"应按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并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或标识,不应擅自改变生产作业流程、工(库)房用途和危险等级。"的要求,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烟花爆竹类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3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