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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074号
发布时间:2025-04-11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1628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5-04-1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5〕074号
当事人:醴陵市船湾家电批发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WPCH3Y
住所:湖南省醴陵市船湾镇乐家社区
经营者:瞿**
2025年2月18日,我局收到市局消费者权益保护股关于不合格产案件线索交办单(NO:2025-04号)及相关附件。附件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CLG01202500017)显示当事人被抽查检验的璐通牌暖脚器(型号规格:LT-C 220V~50Hz 400W),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结构、内部布线、接地措施、螺钉和连接不符合GB 4706.1-2005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18日呈报主管领导批准立案。本局立案后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是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家用电器零售。2025年2月18日,我局收到市局消费者权益保护股关于不合格产案件线索交办单(NO:2025-04号)及相关附件。附件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CLG01202500017)显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名称为璐通牌暖脚器,型号规格:LT-C 220V~50Hz 400W的暖脚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当事人被抽的上述暖脚器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结构、内部布线、接地措施、螺钉和连接不符合GB 4706.1-2005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报告编号为:SCLG01202500017的检验检测报告,并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有上述检验报告中璐通牌暖脚器3台,执法人员对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醴市监强制【2025】0520)。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检测报告后对结果未提出异议。据当事人供述其经营的璐通牌暖脚器系从醴陵市城区达意电子电器商店购进的。当事人共购进5台,购进单价为70元每台,销售单价为80元每台。截止案发时已售出2台,销售出去的不合格璐通牌暖脚器无法召回。涉案不合格产品货值总额为400元,获利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管理股不合格产品案件线索交办单(NO:2025-04)1份,证明本案件的线索来源。
证据二:由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CLG01202500017)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璐通牌暖脚器(型号规格:LT-C 220V~50Hz 400W)系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2025年2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检测报告》,其已签收。
证据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及经营者瞿**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2025年3月14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抽样不合格璐通牌暖脚器3台,执法人员对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醴市监强制【2025】0520)。
证据五:2025年3月14日对当事人经营者瞿**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SCLG01202500017的检验报告;当事人确认不会提出异议,认可检验报告的客观性;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璐通牌暖脚器购进、销售情况和购进票据一张。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暖脚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的行为。
本局于2025年3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字〔2025〕第66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已部分销售,事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五章第三节第一种违法行为【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或者产品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的规定,依据“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少于2.4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综合自由裁量基准,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不合格璐通牌暖脚器3台;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0元,按照货值金额2倍处罚款800元,共计罚没款82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账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