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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6002号
发布时间:2025-04-11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1633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5-04-1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6002号
姓名(名称):徐**
身份证号码:430281***********
住所(住址):湖南省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黄沙村******
联系电话:150********
你于2025年3月11日9时29分在醴陵市醴陵东高铁站门口擅自摆放早点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5年3月11日9时29分在醴陵市醴陵东高铁站门口摆放早点摊的行为,经现场勘验,你擅自摆设摊点的面积为:3.12(长2.6m×宽1.2m)平方米,事实成立。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涉嫌违法通知书[株(醴)城行涉嫌通字〔2025〕第0000819号];
3涉嫌违法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4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5〕第6002号];
5责令停止(改正)复查记录;
6调查(询问)通知书;
7徐**擅自摆设摊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调查询问笔录;
9徐**身份证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5年3月11日9时29分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5〕第6002号,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我机关于2025年3月11日 11时04分进行复查,你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你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
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5日内改正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拟给予你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5〕第600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 2025年3月27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日内改正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长沙银行醴陵支行(收款人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97072110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 4 月 7 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