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5〕50号

发布时间:2025-04-21 访问量: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50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富里镇大垅花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189923****)

地址:醴陵市白兔潭镇柏大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25 年 3 月 17 日,醴陵市白兔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检查,通过风险预警系统查看视频监控回放,发现 2 月 27 日 22 时 18 分 49 秒时一电瓶车驶入 35#电烘房/绕引(查看监控画面时显示是 35#引线中转,实际按照图纸是 35#电烘房/绕引,危险等级 1.1-2,限人 2 人),在 22 时 19 分 12 秒工房内同时出现有 3 名作业人员作业(超员 1 人),在 22 时 20 分 14 秒同时出现有 4 名作业人员作业(超员 2 人)。

你企业 2 月 27 日 22 时 18 分 49 秒时一电瓶车驶入35#电烘房/绕引(查看监控画面时显示是 35#引线中转,实际按照图纸是 35#电烘房/绕引,危险等级 1.1-2,限人 2 人),在 22 时 19 分 12 秒工房内同时出现有 3 名作业人员作业(超员 1 人),在 22 时 20 分 14 秒同时出现有 4 名作业人员作业超员 2 人作业不符合国家标准:《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第 4.5:"应遵守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的规定。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二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1-2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你企业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