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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5〕51号

发布时间:2025-04-21 访问量: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51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祥峰烟花鞭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D6P6****)

地址:湖南省醴陵市白兔潭镇峤岭村土塘组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企业 119 号引线库(危险等级 1.1-2,限员 1 人)有 2名员工在 2025 年 3 月 2 日 8 时 26 分 31 秒至 8 时 26 分 54 秒进入该工房搬运引线作业,超员 1 人不符合国家标准:《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第 4.5:"应遵守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的规定,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主要证据:证据 1:《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5〕224 号;

证据 2:《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5〕212 号;

证据 3:《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5〕111 号;

证据 4:《询问笔录》2 份(总经理刘**、安全员钟*各 1 份);

证据 5:醴陵市祥峰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

证据 6:醴陵市祥峰烟花鞭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

证据 7:刘**、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

证据 8:《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主要负责人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钟*)复印件各 1 份;

证据 9:醴陵市祥峰烟花鞭炮有限公司总经理刘**《任命书》、安全员钟*《任命书》复印件各 1 份;

证据 10:现场拍摄监控回放照片 4 张,现场执法全程记录视频 3 段。

你企业 119 号引线库(危险等级 1.1-2,限员 1 人)有 2 名员工在 2025 年 3月 2 日 8 时 26 分 31 秒至 8 时 26 分 54 秒进入该工房搬运引线作业,超员 1 人不符合国家标准《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第 4.5:"应遵守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的规定。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二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1-2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你企业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