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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5〕53号
发布时间:2025-04-21 访问量:次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1816
- 发文机关: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5-04-2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53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白兔潭国辉出口花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38963****)
地址:醴陵市白兔潭镇田心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企业 42 号机械装药工房(危险等级 1.1-1 级,限员 5人)2025 年 2 月 16 日 9 时 14 分至 9 时 25 分 3 人在清理工房卫生,其中 2 人清理卫生时在该机械装药工房封口出饼处吸烟,不符合国家标准《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第 4.17: 不应在生产、储存区吸烟、生火取暖;不应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源火种进入生产、储存区;不应在有可燃性气体、药物、可燃物粉尘环境的工(库)房使用无线通信设备。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主要证据:证据 1:《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5〕172 号;
证据 2:《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5〕163 号;
证据 3:《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5〕87 号;
证据 4:《询问笔录》4 份(总经理杨*、安全员李**,员工黄** 、李** 各 1 份);
证据 5:醴陵市白兔潭国辉出口花炮厂《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
证据 6:醴陵市白兔潭国辉出口花炮厂《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
证据 7:杨**、李** ,黄** 、李**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
证据 8:《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主要负责人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李** )复印件各 1 份;
证据 9:醴陵市白兔潭国辉出口花炮厂总经理杨*《任命书》、安全员李** 《任命书》复印件各 1份;
证据 10:现场拍摄照片 4 张;
证据 11:工伤保险名册和职工花名册各一份;
你企业 42 号机械装药工房(危险等级 1.1-1 级,限员 5 人)2025 年 2 月 16日 9 时 14 分至 9 时 25 分 3 人在清理工房卫生,其中 2 人清理卫生时在该机械装药工房封口出饼处吸烟,不符合国家标准《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第 4.17: 不应在生产、储存区吸烟、生火取暖;不应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源火种进入生产、储存区;不应在有可燃性气体、药物、可燃物粉尘环境的工(库)房使用无线通信设备。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三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1-1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你企业限期改正,决定对你企业作出人民币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