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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077号

发布时间:2025-04-21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5077

                                               

 

 

 

当事人:醴陵市万客隆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C31YJB0N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泗汾镇车站居委会(泗汾粮库门面)

经营者:周**

2025年2月12日,我局收到由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NO:JDLL20250045、JDLL20250048。《检验报告》NO:JDLL20250045内容显示:当事人经营的螺丝椒(购进日期2025-01-08),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中噻虫胺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077mg/kg。《检验报告》NO:JDLL20250048内容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2025-01-08),经抽样检验,吡虫啉,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中噻虫胺标准指标为≤0.02mg/kg,实测值为0.032mg/kg;吡虫啉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101mg/kg。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18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系2022年10月26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8年03月02日。当事人于2025年1月8日从醴陵市朝志蔬菜批发铺购进螺丝椒1件(9kg/件)和从醴陵市学萍水果店购进香蕉4件(9kg/件),放于店内销售。当事人购进螺丝椒和香蕉的价格分别为70元/件、65元/件,共计成本33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当日,受我局委托监督抽检的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螺丝椒和香蕉进行抽样,付费购买了螺丝椒和香蕉样品。经检验,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NO:JDLL20250045和JDLL20250048的《检验报告》。2025年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当事人已于2025年1月8日以7.16元/kg的单价将购进的该批螺丝椒和香蕉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计322.2元,没有实际获利。当事人未建立和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发后,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召回公告和召回说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基本情况。

证据二:由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JDLL20250045、JDLL20250048及送达回证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螺丝椒和香蕉(购进日期2025-01-08)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同时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证据三: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和检验检测资质。

证据四:2025年2月18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张,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鲁*负责此次调查事宜。

证据六:2025年3月6日对受委托人鲁*制作的《询问笔录》及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螺丝椒和香蕉的违法事实及基本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2份、螺丝椒进货单据照片打印件1份和香蕉进货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螺丝椒和香蕉的渠道及情况。

证据八:醴市监责改〔2025〕05-0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未建立和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况。

证据九:醴市监处罚字〔2024〕141号和醴市监处罚字〔2023〕2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两年内第三次出现同类型违法行为,不适用《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

证据十:当事人的召回公告和召回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了召回措施。

证据十一:当事人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整改。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于2025年4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2025〕69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螺丝椒和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较小,积极实施食品召回,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上述情况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指。当事人于2024年5月20日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情节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违法行为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作出裁量决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规模小,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予以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 食品监督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十、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裁量基准】 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事实,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4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