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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082号

发布时间:2025-04-21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5082

                                               

 

 

 

当事人:醴陵市神福港镇成章食品商店

经营场所:醴陵市茶山镇汤家坪村来公祠组19号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N30D5X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日化用品、烟零售

经营者:阳**

2025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醴陵市茶山镇汤家坪村来公祠组19号的醴陵市神福港镇成章食品商店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商店在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标明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日化用品、烟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食品经营许可证》标明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预包装饮料酒零售。有效期至2024年04月16日。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两种待售食品,信息如下:产品一:喜乐盈®无蔗糖芒果味蛋糕,生产日期:见包装打码处;保质期:160天,且包装明显位置标注黑色字样2024年9月1日,数量2包。产品二:鱼山鱼海鲜卤鸭掌,生产日期:见喷码,保质期:9个月;包装左上角位置有黑色喷字样20240106M,数量20包。现场有麻辣熟食和炒货作为散装食品待售。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5年2月27日,经市局主管局长批准同意立案。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分别取得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拍摄照片、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了超过保质期的喜乐盈®无蔗糖芒果味蛋糕2包(0.22斤)和鱼山鱼海鲜卤鸭掌20包(1.21斤)  

经查证,当事人系1999年03月01日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于2019年04月17日办理了编号为JY14302810293269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04月16日。当事人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和散装麻辣熟食、散装炒货销售,自2024年4月17日至2025年3月12日分四次从醴陵市四季炒货店购进麻辣熟食、炒货并以散装形式销售,散装食品货值金额为900元,期间获利110元。当事人积极整改,于2025年3月13日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了编号为JY14302810413061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4年9月25日在醴陵市芳芳食品配送商行以15元/斤的价格购进一件5斤装的喜乐盈®无蔗糖芒果味蛋糕,于2025年1月28日之前以18元/斤的价格售出4.78斤。当事人于2024年5月2日在醴陵市芳芳食品配送商行以30元/斤的价格购进一件5斤装鱼山鱼海鲜卤鸭掌,于2024年9月17日之前以35元/斤的价格售出3.79斤。当事人立即自行改正,于2025年3月15日主动提交了整改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照片打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者的身份;(2)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

证据二: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时拍摄的照片一份(共9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散装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位置;(2)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3)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

证据四: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对当事人制作的醴市监强制2025〕07002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文书编号为202507002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一份、《送达回证》一份、票据号码为0000001532、0000001533的湖南省暂扣物资收据(电子)2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涉案产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并且当事人已签字确认;   

证据五:我局执法人员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行政许可审批平台查询截图三份,证明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申请办理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证据六: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超过一个月的时间从事货值不足1000元散装食品经营活动;(2)当事人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和产品的合格证信息;(3)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元且食品未售出;(4)当事人立即自行改正;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立即自行改正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2025年3月13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整改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预包装食品供货商醴陵市芳芳食品配送商行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一份、发货单照片打印件一份(2张),证明了供货商资质和进货来源;

证据十:当事人提供的散装食品供货商醴陵市四季炒货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

证据十一:我局执法人员经湖南省市场主体综合管理系统查询的2023年3月7日的案件立案信息,证明了当事人在两年内有一次行政处罚记录。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经营者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均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于2025年3月31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2025〕74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证据、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在法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

1.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2.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一种违法行为“【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已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照,取证前在试营业期间,原料来源合法,且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未及时续证或换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货值金额不足 1000 元,所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或风险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起届满未延续继续违法经营的散装食品货值金额为900元,违法所得110元,并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能够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申请办理了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罚〔2025〕10号) 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  “序号2,违法行为类型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免罚条件1.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2.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且食品未售出;3.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4.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5.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说明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且过期后食品未售出,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在两年内第二次出现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喜乐盈®无蔗糖芒果味蛋糕2包(0.22斤)和鱼山鱼海鲜卤鸭掌20包(1.21斤);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散装食品所得110元,对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处罚款4890元,共计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4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