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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083号
发布时间:2025-04-21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1827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5-04-2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5〕083号
当事人:醴陵市维怡美皮肤管理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920DX4
经营场所:醴陵市船湾镇乐家社区
经营者:谢**
2025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标签中仅标有“根果原液”字样的化妆品,同时摆放有超过使用期限的“花开八度奢宠净颜卸妆水”,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是经我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美容服务,采购化妆品用于销售及在美容服务中使用。当事人于2023年5月份在长沙美博会上购买3盒(4瓶/每盒,50ml/每瓶)根果原液,其标签仅标有“根果原液、净含量:50ml*4”内容;当事人称其作用为改善皮肤干燥粗糙,令肌肤水润有光泽;使用方法是洁面后,取适量均匀涂抹于面部,轻拍至完全吸收。当事人于2023年年底由维怡美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配送2瓶花开八度奢宠净颜卸妆水,其标签标有“花开八度奢宠净颜卸妆水、净含量500ml,委托方:维怡美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希黎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797,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喷码,生产批号HF08D01C,限期使用日期20240607”等内容。至2025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3盒根果原液其中2盒未开封使用,其中1盒已经开封使用剩下2瓶半,当事人称另外的1瓶半(75ml)是在自身面部皮肤清洁中使用的;花开八度奢宠净颜卸妆水2瓶已经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当事人称是按顾客购买的化妆品金额收取美容服务费;根果原液、花开八度奢宠净颜卸妆水销售价格依次为398元/盒、98元/瓶;当事人销售与使用化妆品未建立台账,也未进行登记。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化妆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谢**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共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照片打印件3页,证明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和当事人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且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证据三:《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务清单》共3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四:对谢**的《询问笔录》2份(共11页),证明当事人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且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与供货商加盟合同照片打印件2页,证明当事人相关化妆品的来源;
证据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花开八度奢宠净颜卸妆水备案信息打印件2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化妆品的备案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经营者谢**签字确认并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我局于2025年4月3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字〔2025〕75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我局认为:
当事人使用的根果原液化妆品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及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违法行为,构成了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花开八度奢宠净颜卸妆水,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违法行为,构成了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化妆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使用的根果原液货值金额为1194元,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符合《药
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减轻处罚:没收根果原液三盒,并处3000元罚款。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96元,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减轻处罚:没收花开八度奢宠净颜卸妆水2瓶,并处5000元罚款。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化妆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2000元罚款。
以上三项处罚合并为: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二、没收当事人使用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没收根果原液3盒(其中1盒已开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花开八度奢宠净颜卸妆水2瓶;
三、处1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账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