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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4002号
发布时间:2025-04-22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1839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5-04-22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4002号
名称:醴陵市***二手车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
经营者:向*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仙岳山街道******
联系电话:134********
你于2025年04月07日,在醴陵市渌江大道存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04月0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04月07日14时49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渌江大道进行日常巡查,发现你在渌江大道人行道上停放了2台待售二手汽车,经现场勘验占用道路面积(长4.3m×宽3.5m)共15.05㎡。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4.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5.调查(询问)笔录;
6.当事人的身份证影印件
7.醴陵市***二手车行营业执照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5年04月07日14时49分对你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于2025年04月08日08时00分前自行撤离占用城市道路经营的二手车辆。2025年04月08日10时1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进行复查时,发现你已按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综合以上情况,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现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04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5〕第400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5年04月10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长沙银行醴陵支行(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97072110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 年 4 月 18 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