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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5〕54号

发布时间:2025-04-22 访问量: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54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友文花炮机械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54934****)

地址:醴陵市南桥镇南桥村南桥组146号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 10 月 11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友文花炮机械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存在以下问题:1、1 号车间内有 3 处电焊作业点,抽查在现场作业员工瞿**,身份证号码为 430281**********5X,该员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已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到期;2、企业未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4〕1364 号,证明 2024 年 10 月 11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工贸行业监察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友文花炮机械厂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

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4〕1324 号,证明 2024 年 10 月 11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工贸行业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友文花炮机械厂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1 份(湘株醴)应急现决〔2024〕489 号,证明 2024 年 10 月 11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工贸行业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友文花炮机械厂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特种作业人员瞿**电焊作业(施工)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4〕696 号,证明 2024 年 10 月 11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工贸行业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友文花炮机械厂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主要负责人陈**、员工瞿**各 1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工贸行业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友文花炮机械厂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友文花炮机械厂属于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主要负责人陈**、员工瞿**各 1 份),证明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陈**、员工瞿**的有效身份。

第八组证据:现场拍摄拍照取证,瞿**当天工作工位照片 2 张,瞿**特种作业操作证照片 1 张。

第九组证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 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复印件照片 3 张。

第十组证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工伤保险名册照片 1 张。

第十一组证据:问题整改复查取证企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封面照片 1 张,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照片 1 张。

上述问题 1 未发现瞿**进行电焊作业的证据,不予处罚;

上述问题 2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规定。

第一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处罚基准: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下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少于十四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