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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5〕55号

发布时间:2025-04-23 访问量: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55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明兴出口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R2J****)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李畋镇南桥社区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瞿**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3 月 28 日,李畋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醴陵市明兴出口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1、通过风险预警系统视频回放发现:10#包装车间(危险等级 1.3 级,限员 20 人),在 3 月 26 日上午8 时 01 分左右,出现人为遮挡摄像头问题。

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5〕282 号,证明2025 年 3 月 28 日李畋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明兴出口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

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5〕270 号,证明2025 年 3 月 28 日李畋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明兴出口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5〕130 号,证明 2025 年 3 月 28 日李畋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明兴出口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3 份(总经理瞿**、安全员易**和员工易**各1 份),证明李畋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明兴出口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明兴出口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有烟花类、爆竹类:组合烟花类(单筒药量<25g,C)级、喷花类(C、D)级、爆竹类(C)级生产资质。

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明兴出口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属于烟花鞭炮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3 份(总经理瞿**、安全员易**和员工易**各 1 份),证明总经理瞿**、安全员易**和员工易**的有效身份。

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总经理瞿**、安全员易**各 1 份),证明总经理瞿**、安全员易**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

第九组证据:现场拍摄照片 2 张、违规视频 1 份,经该公司总经理瞿**签字确认,证明醴陵市明兴出口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事实存在。

第十组证据:总经理瞿**、安全员易**任命书 1 份,证明瞿**、易**是醴陵市明兴出口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安全员。

你企业遮挡摄像头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 、设施一台(套),或者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相关数据、信息一台(套)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五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人民币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