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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5〕56号
发布时间:2025-04-24 访问量:次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1897
- 发文机关: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5-04-2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56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鑫福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C6JC****)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东富镇横新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3 月 26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鑫福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14 号包装车间静电球缺失,2、14 号包装车间工房外的半成品未及时中转。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10.1.1 "生产企业应有符合 GB50161 规定,满足其生产的品种及生产规模的建(构)筑物,防爆、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设备"的要求及 4.5 "应遵守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综合类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一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少于七万元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