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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5〕57号

发布时间:2025-04-24 访问量: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57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鸿鹏鞭炮厂(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325641****)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东富镇枧头洲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3 月 26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醴陵市鸿鹏鞭炮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10 号成品库内的成品储存不符合墙距要求(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0.45m),安全疏散通道距离不足。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第 9.3.7点:仓库内应保持卫生整洁,通道畅通,物品摆放整齐、平码堆放;堆垛与库墙之间宜留有大于等于 0.45 米的通风巷,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有大于等于 0.7米的检查通道,通往安全出口的主通道宽度应大于等于 1.5 米, 每个堆垛的边长应小于等于 10 米的要求之规定, 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成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之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烟花爆竹类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3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