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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7008号

发布时间:2025-04-30 访问量: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7008

姓名:李**

身份证号码:430281************

住址:湖南省醴陵市国瓷街道办事处华塘村******

联系电话:189********

你于2025年4月15日20时10分在醴陵市民寨路(菜园里门口)实施了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行为,涉嫌违反《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本机关2025 4 15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4月15日20时10分在醴陵市民寨路(菜园里门口)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共收集餐厨垃圾蓝色桶两桶共400斤(200斤/桶)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李**驾驶车辆湘BO****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现场勘验笔录;

3、在李**家庭养殖场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5、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6、调查(询问)通知书;

7、李**的调查(询问)笔录;

8、李**身份证影印件;

9、车辆湘BO****行驶证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5415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5)第7008号),责令你于2025年4月15日21时00分前停止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并将收集的餐厨垃圾交由专业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本机关于2025年4月1521时20分进行复查,你在责令期限内停止了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并将收集的餐厨垃圾交由专业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

综合以上情况,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

根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对你作出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4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事先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57008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2025年4月21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作出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到长沙银行醴陵支行(收款人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账号:8001097072110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429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