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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醴交处罚〔2025〕0215号

发布时间:2025-04-30 访问量: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5〕0215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王**,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016,联系电话:135****9990,住址:湖南省醴陵市黄泥办事处姜村村******,职业: 无,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5年4月15日对你涉嫌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湘BA****乘龙牌重型自卸货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 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 2025年4月8日10时52分,本机关执法人员王知、徐青(执法证号分别 是:18020817168、18020817077)等执法人员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阳三石街道湘顺 机械有限公司门口实施行政检查时,对运行至该地段的湘BA****乘龙牌重型自卸货车,经向驾驶员徐**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车进行检查。经检查,该车为乘龙牌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是你,徐**是你聘请的驾驶员,车上所载货物为沙, 从醴陵市沩山镇沩山新村运到醴陵市旗滨玻璃厂,运费240元。驾驶员徐金书当场出示该车辆《道路运输证》(证号:湘交运管株字4302********;业户名称:王**;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至:2028年2月23日),本人的从业资格 证证号:430************716。该车货厢栏板有焊接痕迹,与《道路运输证》车辆登记照片明显不符。执法人员现场测量车辆货厢尺寸高1170MM,而该车《机动车登记证 书》上登记货厢内部尺寸是长5000MM,宽2300MM,高800MM。该车货厢上缘加固定栏板,栏板高度370MM。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过你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本机关于2025年4月15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 〔2025〕0215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 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意见,本机 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55)违 法程度:一般,违法情形:初次发现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且不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处罚基准:处以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 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 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 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 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 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 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