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8003号
发布时间:2025-05-06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2134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5-05-0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8003号
姓名:李**
身份证号码:430281************
住址:湖南省醴陵市白兔潭镇洙塘村******
联系电话:181********
你于2025年03月31日09时49分在醴陵市飞虎路实施了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本机关于2025年03月3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5年03月31日在醴陵市飞虎路擅自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内容为:“Mors Historlev—母亲的故事、LOGO、儿童身高营养管理屋、Children’S Height and Nutrition Management House、全国加盟连锁、湘醴阳三石店、免费服务热线:400-178-8986”,材质为:钢架结构、铝塑板,面积为:(高0.8m×长4m)3.2㎡。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调查(询问)通知书;
4.调查(询问)笔录;
5.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6.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7.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5年03月31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5〕第8003号】,责令你于2025年04月02日08时00分前自行拆除该大型户外广告,我机关于2025年04月02日10时41分进行复查,你未按我机关执法人员开具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5〕第8003号】所规定时间及方式进行整改。
综合以上情况,你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意一边边长大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超过5平方米的户外广告”的规定。现根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拆除该大型户外广告,并拟对你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04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5〕第8003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5年04月14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责令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拆除该大型户外广告,并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长沙银行醴陵支行(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97072110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 年 4 月 30 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