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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1006号

发布时间:2025-05-06 访问量: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1006

姓名:唐**

身份证号码:431121************

身份证地址:湖南省祁阳县观音滩镇******

现居住地:湖南省醴陵市解放路******

联系电话:192********

你于2025年3月24日15时05分醴陵市鑫泰商业广场来龙门巷消防通道实施了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涉嫌违反《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5年3月24日在醴陵市鑫泰商业广场来龙门巷消防通道,存在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经现场勘验,你擅自摆设摊点的经营工具为一辆不锈钢的手推车,上载有煤气罐、燃气灶及待出售的麻辣烫食材,摊位字号为:金元宝麻辣烫;另还摆设5张折叠桌,具体尺寸为长5米,宽2米,占地面积共计10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一)

2、行政处罚检查记录(二)

3、《涉嫌违法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涉违通字〔2025〕第0001815号)

4、涉嫌违法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5、《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5〕第1006号)

6、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调查(询问)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调(询)通字〔2025〕第1006号)

9、调查(询问)笔录

10、当事人唐**身份证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5年3月24日对你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5〕第1006号),并要求你于2025年3月24日15时40分前将经营物品撤离,并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我机关于2025年3月25日14时55分进行复查,发现你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改正。

综合以上情况,你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规定,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规定“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拟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20254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醴)城行字〔2025〕第1006),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2025年4月22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长沙银行醴陵支行(收款人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97072110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430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