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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醴交处罚〔2025〕0205号
发布时间:2025-05-07 访问量:次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2142
- 发文机关: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时间:2025-05-0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状 态: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5〕0205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付**,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734,联系电话:153****7869,住址:湖南省醴陵市白兔潭镇田心村******,职业: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5年4月10日对你涉嫌驾驶车辆(湘 FC****)在公路上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 你驾驶车牌号为湘FC****三轴载货汽车于2025年4月9日13时50分行驶在湖南省醴陵市白兔潭镇黄甲村村民委员会门口,本机关执法人员朱锋华、彭友龙(执法证号分别是:18020817117、18020817105)经向你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表明执法身份后,对该车进行行政检查。经检查,该车为三轴载货汽车,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 25000千克,车上所装载货物为混凝土(可分解物品),从醴陵市正鸿混凝土有限公司装载的,运到醴陵市泉山花炮厂。本机关执法人员将车辆引导至立三卸载点超限运输检测设备检测,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38920千克,超限13920千克,超限率为 55.68%。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立三卸载点超限超载过磅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驾驶证和行驶证图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过你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4月10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 〔2025〕0205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 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意见,本机 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款第(五)项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序号14): “关于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 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基准,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属于严重,应当 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伍百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现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 法行为,并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 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 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