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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醴交处罚〔2025〕0291号
发布时间:2025-05-07 访问量:次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2143
- 发文机关: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时间:2025-05-0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状 态: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5〕0291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胡**,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362************216,联系 电话:189****5080,住址:江西省高安市***,职业:司机,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5年4月28日对你涉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赣CC****重型厢式货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 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 2025年4月27日22时52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刘刚和杨泽龙(执法证号分别 是:18020817103、18020817100)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东城大道超限检测站(在 S327线K27+600M处公路上)执法检查时,对运行至该地的赣CC****福田牌重型厢式货车示意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向你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执法身份后对该车进行行政检查。经检查,该车驾驶员是你,车辆所有人是你,道路运输证号是赣交运管宜字 3609********号,该车装载10吨冷冻食品,从江西省南昌市钜龙冷冻仓库装载的,运到湖南省湘潭市凯依克物流园,运费2100元。你当场不能出示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图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过你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4月28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 〔2025〕0291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32:关于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的的处罚基准: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的,违法程度一般,处200元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道 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 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 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