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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醴交处罚〔2025〕0295号
发布时间:2025-05-09 访问量:次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2184
- 发文机关: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时间:2025-05-09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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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状 态: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5〕0295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欧**,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17X,联 系电话:188****7078,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大屯营乡新民村****,职 业: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5年4月29日对你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驾驶湘A****J程力威牌轻型封闭式货车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 2025年4月28日15时31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朱锋华、彭友龙(执法证号分别是:18020817117、18020817105)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建安大厦门口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你驾驶湘A****J程力威牌轻型封闭式货车停靠在建安大厦对面醴陵润鲨奥特莱斯店门口卸货,本机关执法人员向你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经检查,该车为冷藏车,该车驾驶员和车主都是你,车上装载五十七件唯品牌牛奶,该车开启了冷藏设备,从长沙市万纬雨花物流园装载的,运到醴陵润鲨奥特莱斯店,运费是300元(暂未收取,由供货商直接结算给你)。你当场不能出示该车 的《道路运输证》,通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运政高频事项”一网通办未查询到该车湘A****J程力威牌轻型封闭式货车的相关信息。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询问笔录、“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运政高频事项”一网通办查询信息截图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证据经过欧**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本机关于2025年4月29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 〔2025〕0295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20): “初次发现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少于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千元以上少于五千元的罚款”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 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