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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5〕58号

发布时间:2025-05-09 访问量: 作者:市应急局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58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省金玉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RQ1****)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流碧桥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3 月 2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湖南省金玉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1、120 号包装(危险等级 1.1-1 级),现场检查时一名员工正在该工房内进行亮珠包装工序作业,门口停放一辆载有 10 桶亮珠的电瓶车;2 、121 号包装中转(危险等级 1.1-1 级),该工房门口停放一辆载有12 筐成品亮珠的电瓶车,现场无中转人员。

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5〕280 号,证明 2025 年 3 月 2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湖南省金玉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

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5〕269 号,证明 2025 年 3 月 2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湖南省金玉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 份(湘株醴)应急现决〔2025〕111 号 ,证明 2025 年 3 月 5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湖南省金玉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 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现场立即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总经理黄*、员工罗**各 1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湖南省金玉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湖南省金玉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有组合烟花类(B、C)级、引火线(安全引火线)生产资质。

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湖南省金玉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属于烟花爆竹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总经理黄*、员工罗**各 1 份),证明总经理黄*、员工罗**的有效身份。

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复印件各 1 份(总经理黄*、员工罗**各 1 份),证明总经理黄*、员工罗**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第九组证据:违规照片 4 张、检查视频 5 份,经该公司负责人黄*签字确认,证明湖南省金玉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事实存在。

第十组证据:任命书 1 份,证明总经理黄*是湖南省金玉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 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第三款,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行业 1.1-1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 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 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肆万玖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