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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5〕59号
发布时间:2025-05-09 访问量:次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2188
- 发文机关: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5-05-0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59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龙坡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Q1W****)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王仙镇灌冲村龙坡组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52#包装中转(危险等级:1.1-2,限药量:80kg)实际存放引火线 80 箱,每箱净含药量 6kg,合计药量 480kg,超药量 400kg。2、 54#值班室(危险等级:无)存放 40 箱引火线,每箱净含药量 6kg,合计药量 2 40kg。3、46#电烘房/绕引(危险等级:1.1-2,限药量湿引胚 100kg/引火线 20kg )作业人员刘**(特种作证号:T360313************)、陈**(特种作证号:T360313***********)未按规定着防静电工作服。4、55#号引线库(危险 等级:1.1-2,限药量:80kg)干粉灭火器过期。5、39#湿法制引(危险等级:1 .3,限药量 32kg)清理余废药时使用铁制工具。6、非防爆运输电动车辆未安装护栏;
该单位上述问题 1、2 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违反《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 术规程》GB:11652-2012 第 4 条一般性规定 4.5 应遵循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 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问题 3、4、5、6 属于一般违法 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 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已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该单位上述问题 1、2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二类违法情形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1-2 级危险生 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该单位处人民币贰万肆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