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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61 号

发布时间:2025-05-12 访问量: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61 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省群乐花炮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988247****)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李畋镇利群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易**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4 月 11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湖南省群乐花炮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发现以下问题:1、关于"醴陵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烟花爆竹风险预警监测系统进行了随机抽查,发现湖南省群乐花炮实业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9 日 13 点 47 分 3 人在群乐工区生产二区 22 号引线库门口闲聊并涉嫌抽烟"的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查看湖南省群乐花炮实业有限公司风险预警监测系统视频回放,发现 2025 年 4 月 9 日 13 点 42 分 50 秒有 3 人进入该企业群乐工区生产二区 22 号引线库(危险等级 1.1-2 级、定员 1 人)门口进行闲聊,于 20 25 年 4 月 9 日 13 点 48 分 50 秒离开,期间有 2 人吸烟。

第一组证据:《现场 检查方案》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5〕340 号,证明 2025 年 4 月 11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湖南省群乐花炮实业有限公司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

第二组证据:《行政检查通知书)1 份(湘株醴)应急检通〔2025〕40 号,证明 2025 年 4 月 11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湖南省群乐花炮实业有限公司前向该公司出具了行政检查通知书。

第三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 2025〕322 号,证明 2025 年 4 月 11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湖南省群乐花炮实业有限公司群乐工区生产二区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第四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 2025〕150 号,证明 2025 年 4 月 11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湖南省群乐花炮实业有限公司群乐工区生产二区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总经理易**、安全员潘**各 1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湖南省群乐花炮实业有限公司群乐工区生产二区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第六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湖南省群乐花炮实业有限公司有组合烟花类(C)级、爆竹类(C)级、皮纸引( 自产自用)生产资质。

第七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湖南省群乐花炮实业有限公司属于烟花爆竹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

第八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总经理易**、安全员潘**各 1 份),证 明总经理易**、安全员潘**的有效身份。

第九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 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总经理易**、安全员潘**各 1 份), 证明总经理易**、安全员潘**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

第十组证据:违规照片 3 张、检查视频 2 份,经该公司总经理易**签字确认,证明湖南省群乐花炮实业有限公司群乐工区生产二区的违法违规事实存在。

第十一组证据:总经理易**、安全员潘**任命书各 1 份,证明总经理易**、 安全员潘**是湖南省群乐花炮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全员。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考《湖南省安 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少于七万元的罚款。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