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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5〕62 号
发布时间:2025-05-12 访问量:次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2243
- 发文机关: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5-05-12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62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72290****)
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李畋镇华埠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4 月 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 现以下问题: 1、62 号蘸药中转(危险等级 1.3 级)工房内实际存放已装好药物的烟花内筒药饼 900 饼(烟花内筒药饼储存工序危险等级为 1.1-2 级 )。 该企业 62 号蘸药中转工房改变工房用途的行为,不符合 GB:11652-2012《烟花 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4.3:"应按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并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或标识,不应擅自改变生产作业流程、工(库)房用途和危险等级"的规 定;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5〕3 18 号,证明 2025 年 4 月 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 场检查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
第二组证据:《行政检查通知书)1 份(湘株醴)应急检通〔2025〕19 号,证 明 2025 年 4 月 9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前向该公司出具了行政检查通知书。
第三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5〕301 号,证明 2025 年 4 月 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第四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5〕139 号 ,证明 2025 年 4 月 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总经理王**、安全员潘**各 1 份),证 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第六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有烟花类、爆竹类:组合烟花(C)级、升空类(火箭,C)级、爆 竹类(C)级的生产资质。
第七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属于烟花爆竹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第八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总经理王**、安全员潘**各 1 份),证明总经理王**、安全员潘**的有效身份。
第九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总经理王**、安全员潘**各 1 份),证明总经理王**、安全员潘**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
第十组证据:现场拍摄照片 3 张、检查视频 2 份,经该公司生产厂长李**签字确认,证明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事实存在。
第十一组证据:总经理王**、安全员潘**、生产厂长李**任命书 1 份, 证明王**、潘**、李**是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生产厂长、安全员。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 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二款,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行业 1.1 -2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