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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5〕63 号

发布时间:2025-05-12 访问量: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63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飞翔鞭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91986****)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板杉镇东冲铺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4 月 9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飞翔鞭炮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1、4 号成品库左侧有一未上图纸工房 ,工房内存放组合烟花成品 19 箱(幸福时光 4 箱、财神蕾 9 箱、富贵雷 6 箱 );2、22 号结鞭中转(危险等级 1.3 级)工房内堆放杂物和鞭炮成品 16 箱。

主要证据: 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5〕337 号,证明 2025 年 4 月 9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飞翔鞭炮厂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

第二组证据:《行政检查通知书)1 份(湘株醴)应急检通〔2025〕37 号,证 明 2025 年 4 月 9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飞翔鞭炮厂前向该公司出具了行政检查通知书;

第三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5〕319 号,证明2025 年 4 月 9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飞翔鞭炮厂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第四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5〕147 号 ,证明 2025 年 4 月 9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飞翔鞭炮厂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总经理黄**,安全员刘*各 1 份),证明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飞翔鞭炮厂的违法违规 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第六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飞翔鞭炮厂有爆竹 类(C)级、吐珠类(C 级)、喷花类(C、D 级)。其中合力工区:吐珠类( C 级)、喷花类(C、D 级);飞翔工区:爆竹类(C)级生产资质;

第七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飞翔鞭炮厂属于烟花爆竹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第八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总经理黄**,安全员刘*各 1 份),证明总经理黄**,安全员刘*的有效身份;

第九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证明总经理黄**和安全员刘*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

第十组证据:《任命书》2 份(总经理黄**,安全员刘*各 1 份),证明黄 **是醴陵市飞翔鞭炮厂总经理,刘*是醴陵市飞翔鞭炮厂专职安全员;

第十一组证据:违规视频 1 份;违规相片 4 张,经该公司安全员刘*签字确认,证明醴陵市飞翔鞭炮厂私建工房存放组合烟花成品和 22 号结鞭中转改变工房用途的行为的行为的违法违规事实存在。

你单位问题 1 私建工房存放组合烟花成品的行为不符合 GB:11652-201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 4.2:"应在许可的专用场所内,按许可的产品类别、级别范围进行安全生产和储存"和 4.16:"不应擅自增设建(构)筑物、安 装电气(器)设备"的规定;问题 2 改变工房用途的行为不符合 GB:11652-2012 《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 4.3"应按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并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或标识,不应擅自改变生产作业流程、工(库)房用途和危险 等级"的规定。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 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3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