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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5〕64 号

发布时间:2025-05-12 访问量: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64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金旺出口花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72220****)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李畋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4 月 1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 下问题:1、57 号化工原材料中转(危险等级 1.3 级)设计图纸工房结构为一栋三间,工房最中侧间内存放还原剂(甲醇树脂 2 袋、粉碎后的虫胶 1 袋)和氧化剂(硝酸钾 1 袋、硝酸钾 3 桶);2、224号成品库(危险等级 1.3 级)工房内存放已装好药未包装的吐珠筒、已组盆串引的组合烟花半成品和各种空筒、泡沫。

主要证据: 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5〕346 号,证明 2025 年 4 月 1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

第二组证据:《行政检查通知书)1 份(湘株醴)应急检通〔2025〕46 号,证明 2025 年 4 月 1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前向该公司出具了行政检查通知书。

第三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5〕327 号,证明 2025 年 4 月 1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第四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5〕153 号 ,证明 2025 年 4 月 1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总经理刘**,安全员黄*各 1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的违法 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第六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有组合烟花类(单筒药量<25g,C 级)、吐珠类(单筒货同类型组合,B、C 级 )生产资质;

第七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属于烟花爆竹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第八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总经理刘**,安全员黄*各 1 份),证明总经理刘**,安全员黄*的有效身份;

第九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证明总经理刘**和安全员黄*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

第十组证据:《任命书》2 份(总经理刘**,安全员黄*各 1 份),证明刘 **是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总经理,黄*是醴陵市金旺出口花炮厂专职安全员;

第十一组证据:违规视频 2 份;违规相片 4 张,经该公司总经理刘**签字确认,证明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 57 号化工原材料中转间氧化剂和还原剂混存和 224 号成品库改变工房用途行为的违法违规事实存在。

你单位问题 1:57 号化工原材料中转间氧化剂和还原剂混存的行为不符合 GB:11652-201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 9.3.1:"各类物品应按不同性 质分别设库储存,性质不相容的物品不应混存"和第 9.3.11:"危险品分类储存条 件和灭火物质应符合表 7 规定"的规定;问题 2:224 号成品库改变工房用途的 行为不符合 GB:11652-201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 4.3"应按设计用途 使用工(库)房,并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或标识,不应擅自改变生产作业流程 、工(库)房用途和危险等级"的规定。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 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 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烟 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 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烟花爆竹企业 1.3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不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