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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5〕67 号
发布时间:2025-05-16 访问量:次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2368
- 发文机关: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5-05-1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67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宏亮鞭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7FC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邹**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单位 75 号引线中转(危险等级 1.1-2,限药量 100kg)工房内存放 28 箱(7kg/箱)引线,合计药量 196kg,超过规定限药量 96kg。不符合国家标准:GB:11652-201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 4.5:应遵守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证据 1:《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5〕328 号;
证据 2:《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5〕315 号;
证据 3:《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5〕143 号;
证据 4:《询问笔录》2 份(总经理邹**、安全员易**各 1 份);
证据 5:醴陵市宏亮鞭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
证据 6:醴陵市宏亮鞭炮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
证据 7:醴陵市宏亮鞭炮有限公司总经理邹**、安全员易**《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
证据 8:醴陵市宏亮鞭炮有限公司总经理邹** 、安全员易**《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 1 份;
证据 9:醴陵市宏亮鞭炮有限公司总经理邹**、安全员易**《任命书》复印件 1 份;
证据 10:现场拍摄照片 3 张,入企检查视频 1 份,现场拍摄视频 1 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