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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醴交处罚〔2025〕0342号
发布时间:2025-05-20 访问量:次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2428
- 发文机关: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时间:2025-05-2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状 态: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5〕0342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付**,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038,联 系电话:156****7148,住址:湖南省醴陵市黄獭嘴镇隆兴坳村*****,职业:驾 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5年5月14日对你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湘BF7****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 2025年5月12日22时01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朱锋华、彭友龙(执法证号分别是:18020817117、18020817105)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阳三石街道.佳佳医院门口实施行政检查时,对运行至该地的湘BF7****比亚迪牌小型轿车驾驶员示意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执法人员向你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经查,该车车牌号为湘BF7****,车型为比亚迪牌小型轿车,驾驶员和车主都是你,该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上载有一名乘客,通过“花小猪”手机APP下单,2025年5月12 日21时55分40秒你通过“花小猪司机端”手机APP软件推送的乘客出行订单接单,从 大不同自助餐到聚三缘小院。你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后,你当场取消了订单(订单状态显示已关闭状态),2025年5月12日你在“花小猪司机端”接单6个, 订单费用62.61元,你当场出示了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电子证照 (证号:430************038),但是不能出示该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等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手机订单图片、驾驶证和行驶证等图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过付**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本机关于2025年5月14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 〔2025〕0342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 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 925):“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形:初次发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 上少于五千元的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 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 )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 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