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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5-0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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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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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 林罚决字[2025]第048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李*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 现住址 *
职 务 *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从2024年6月起,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醴陵市长庆街道长庆寺村汤家塘组文家岭坡处占用、毁坏林地堆土,现林地原有植被已被完全破坏,林地已平整,地表黄土裸露,经林业专业人员鉴定,占用、毁坏林地2804平方米,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占用、毁坏林地现场进行现场勘验的《勘验、检查笔录》一份,当事人占用、毁坏林地的现场照片两张,证明了当事人占用、毁坏林地的具体地址及相关情况,同时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占用、毁坏林地的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未办理使用林地许可审批手续,占用、毁坏林地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相关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未办理使用林地许可审批手续,占用、毁坏林地的相关情况。
证据四:醴陵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醴陵市林业技术调查报告书》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占用、毁坏林地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醴陵市长庆街道长庆寺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林地权属证明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占用、毁坏的林地权属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第一,《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第1目中“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按下列标准处罚:1、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3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面积3亩以上7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7亩以上10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第二,《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第二条中“‘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执行标准: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第1目和《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第二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你单位)2025年8月30日前恢复植被,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处人民币肆万贰仟零陆拾元整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林业局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要求缴纳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株洲市芦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林业局
2025年4月30日
共三联 第一联 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