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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5〕70 号
发布时间:2025-05-21 访问量:次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2515
- 发文机关: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5-05-2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70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新关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88008****)
地址:醴陵市东富镇龙源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彭**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4 月 14 日醴陵市应急局管理执法人员张妙、王邦林在醴陵市新关加油站依法进行检查,在查看监控视频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调取监控视频发现卸油区 2025 年 3 月 27 日 19 时 44 分 37 秒至 19 时 54 分 20 秒和 2025 年 3 月 3 0 日 09 时 18 分 14 秒至 09 时 30 分 21 秒卸油过程违反操作规程。接卸员和驾驶员两人长时间不在卸油现场,未停止卸油作业。
主要证据: 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5〕343 号,证明 2025 年 4 月 1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新关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
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5〕323 号,证明 202 5 年 4 月 1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新关加油站的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第三组证据:《 责令限期整改决定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5〕167 号、 证明 2025 年 4 月 1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新关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
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 》2 份(法人代表彭**、专职安全员傅*口述记录材料各 1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新关加油站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
第五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新关加油站属于合法企业 。
第六组证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新关加油站有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92 号 1*30M3 95 号 1*30M3)、柴油(2*30M3))的资质。
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证明主要负责人彭**、专职安全员傅*的有效身份。
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证明彭**、傅*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资质。
以上事实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 AQ3010—2022》:5.2.12 卸油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监护,油罐车驾驶员和押运 员不应同时离开作业现场。无人监护时,应停止作业。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