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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5〕0356号

发布时间:2025-05-23 访问量: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5〕0356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易**,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430************351,联系电话:131****8863,住址:湖南省醴陵市南桥镇南桥村*******,职业:驾驶员,工作单位:/。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5年5月16日对你涉嫌驾驶车辆(赣 C****U)在公路上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 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驾驶车牌号为赣C****U四轴载货汽车于2025年5月16日08时35分行驶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交通运输局门口公路上,本机关执法人员袁建山和郭再德(执法证号分别是:18020817097、18020817096)经向你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表明执法身份后,对该车进行行政检查。经调查,该车为四轴载货汽车,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31000千克,车上所装载货物为泥巴(可分解物品),从湖南省醴陵市白兔潭镇装载的,运到湖南省醴陵市东富大道。本机关执法人员将车辆引导至立三卸载点超限运输检测设备检测,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51060千克,超限20060千克,超限率为 64.71%。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立三卸载点超限超载过磅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 笔录、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驾驶证和行驶证图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过易**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5月16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 〔2025〕0356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 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意见, 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 一款第(六)项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 定,已构成违法。 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序号14)关 于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 路上行驶的处罚基准,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五十的,违法程度:严重,对超 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 行为,并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 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 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 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 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