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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5〕72 号

发布时间:2025-05-23 访问量: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72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建德花炮厂(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32889****)              

地址:李畋镇潼塘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吴**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4 月 29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建德花炮厂(普通合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星火工区 42 号引线中转(危险等级 1.1-2 级、限药量 100 kg),实际存放 27 箱引火线(6kg/箱),合计药量 162kg;2、星火工区 4 号成 品库(危险等级 1.3 级)设计图纸为一栋两间,防火分区墙有门洞未封闭。

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5〕418 号,证明 2025 年 4 月 29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建德花炮厂(普通合伙)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

第二组证据:《行政检查通知书)1 份(湘株醴)应急检通〔2025〕115 号,证 明 2025 年 4 月 29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建德花炮厂(普通合伙)前向该公司出具了行政检查通知书。

第三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5〕392 号,证明2025 年 4 月 29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建德花炮厂(普通合伙)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第四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5〕182 号,证明 2025 年 4 月 29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建德花炮厂(普通合伙)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总经理吴**、安全员陈**各 1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建德花炮厂(普通合伙)星火工区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第六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建德花炮厂(普通合伙)有爆竹类(C)级生产资质。

第七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建德花炮厂(普通合伙)属于烟花爆竹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第八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总经理吴**、安全员陈**各 1 份),证明总经理吴**、安全员陈**的有效身份。

第九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总经理吴**、安全员陈**各 1 份),证明总经理吴**、安全员陈**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

第十组证据:违规照片 6 张、违规视频 2 份,经该公司星火工区负责人吴*签字确认,证明醴陵市建德花炮厂星火工区超出工房规定药量储存引火线和成品库防火分区墙有门洞未封闭的违法违规事实存在。

第十一组证据:总经理吴**、安全员陈**任命书各 1 份,证明总经理吴**、安全员陈**是醴陵市建德花炮厂总经理、安全员。

问题一:被检查场所 42 号引线中转(危险等级 1.1-2 级、限药量 100kg), 该工房超出工房规定药量储存的行为不符合 GB:11652-2012《烟花爆竹作业安 全技术规程》第 4.5:"应遵守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 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的规定。问题二:被检查场所 4 号成品库(危险等级 1. 3 级)设计图纸为一栋两间,该工房防火分区墙有门洞未封闭的行为不符合 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 4.2.6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或库房之间 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库房内的防火分区或库房之间应采用无任何开口 的防火墙分隔"和 GB:50016-202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3.1.3:"储存物品的 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 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 3.1.3 的规定。表 3.1.3 储存物品的火 灾危险性乙类的规定:爆炸下限不小于 10%的气体"的规定,违反了《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 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 准"的规定。问题一、二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 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问题一: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 企业 1.3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 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问题二: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烟花 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二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 企业 1.1-2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 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 问题一、二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 单位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