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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5〕73 号

发布时间:2025-05-23 访问量: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73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龙塘花炮厂(个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50649****)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金牛居委会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吴**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回放风险预警视频发现 2025 年 4 月 28 日 15 时 49 分 18 秒 34 号机械装药/封口(危险等级 1.1-1 级)发生机械故障,员工在未清理药物情况下于 15 时 52 分 45 秒至 16 时 10 分 24 秒,先后三次进入抗爆间进行检修排除故障。

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5〕422 号 ;

第二组证据:《行政检查通知书》1 份(湘株醴)应急检通〔2025〕119 号;

第三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5〕398 号;

第四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5〕187 号;

第五组证据:《询问笔录》3 份(总经理吴**、安全员兰**、34 号机装药/封口机长刘*各 1 份);

第六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

第七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

第八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3 份(总经理吴**、安全员兰**、34 号机装药/封口机长刘*各 1 份);

第九组证据:《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总经理吴**、安全员兰**各 1 份);

第十组证据:总经理吴**、安全员兰**任命书 1 份;

第十一组证据:现场拍摄照片 4 张。

你单位 34 号机械装药/封口员工在未清理药物情况下,进入抗爆间进行检修排除故障,不符合国家标准:《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 012)第 4 条一般性规定第 8.4.2:在有药工房进行设备检修时,应将工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清洗设备及操作台、地面、墙壁的药尘,修理结束应清理修理现场的规定。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烟花爆竹类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三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1-1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