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5〕74号

发布时间:2025-05-23 访问量: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74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万欢出口花炮厂(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673557****)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明月镇/陶家垅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付*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1、经风险预警视频抽查回放发现:2025 年 4 月 28 日 7时 37 分至 7 时 38 分,醴陵市万欢出口花炮厂8#机械装药封口工房(危险等级1.1-1)在作业时发生机械故障,工作人员在未将工房内残存药物及粉尘进行清理情况下,进入抗爆间对设备进行检修。

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5〕426号,证明 2025 年5月6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风险预警系统对醴陵市万欢出口花炮厂涉药检修作业进行视频抽查回放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

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5〕403号,证明2025 年5月6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风险预警系统对醴陵市万欢出口花炮厂涉药检修作业进行视频抽查回放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5〕190号,证明 2025年5月6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风险预警系统对醴陵市万欢出口花炮厂涉药检修作业进行视频抽查回放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整改8#机械装药封口作业人员 生产作业未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案的问题。

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3份(法人代表付*、安全主管陈**、装药线机长唐**各一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风险预警系统对醴陵市万欢出口花炮厂8#机械装药封口工房作业人员生产作业未执行有关国家标准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了当事人有关情况。

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万欢出口花炮厂有 爆竹类(C)级的生产资质。

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万欢出口花炮厂属于合法安全生产烟花爆竹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3份(法人代表付*、安全主管陈**、装药线机长唐**各一份),证明法人代表付*、安全主管陈**、装药线机长唐**的有效身份。

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份(法人代表付*、安全主管陈**),证明法人代表付*、安全主管陈**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资质;《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 1份(装药线机长唐**),证明装药线机长唐**具备涉药作业的资质。

第九组证据:总经理付*、安全主管陈**、装药线机长唐**的任命书3 份,证明醴陵市万欢出口花炮厂任命付*为总经理、陈**为安全主管、唐**为装药线机长的任命书。

第十组证据:视频回放拍摄照片1张,经主要负责人付*签字确认,证明醴陵市万欢出口花炮厂8#机械装药封口工房作业人员生产作业未执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存在。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GB11652-2012)第 4 条 一般性规定第 8.4.2:在有药工房进行设备检修时,应将工房内的药物、有药半 成品、成品搬走,清洗设备及操作台、地面、墙壁的药尘,修理结束应清理修理现场的规定。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之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烟花爆竹类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三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1-1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人民币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