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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醴交处罚〔2025〕0361号
发布时间:2025-05-27 访问量:次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2608
- 发文机关: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时间:2025-05-2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状 态: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5〕0361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张**,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715,联系电话:133****3566,住址:湖南省醴陵市王坊镇荷花村********,职业: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省治超联网管理系统,本机关于2025年5月19日对你涉嫌驾驶车辆(湘B****A/湘B****挂)在公路上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查询车辆登记信息,调取湖南省道路运输三级协同系统数据,查看现场视频照片、核实相关证件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 你驾驶车牌号为湘B****A/湘B****挂六轴铰接列车于2025年04月07日16时0分14秒,经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交通运输局在东城大道S327线K31+465M(篾织街)不停车检测点设置的动态称重检测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为54900千克,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49000千克,超限5900千克,超限率12.04%,速度23km/h。经调查,该车装载的货物为红砖(可分解物品),从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装载的,运到湖南省株洲市机场大道。你驾驶车牌号为湘B****A/湘B****挂车辆在公路上违法超限运输,已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短信告知你,并告知你处理地点。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驾驶证查询信息记录、行驶证查询信息记录、道路运输证查询信息记录、超限车辆检测数据单、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检定证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过你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5月19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2025〕0361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序号14):“关于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基准,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属于较重,应当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