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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醴交处罚〔2025〕0360号
发布时间:2025-05-27 访问量:次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2611
- 发文机关: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时间:2025-05-2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状 态: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5〕0360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曾**,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017,联系电话:156****9901,住址:湖南省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玉屏山村******,职业: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5年5月19日对你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湘BD7****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 2025年5月16日14时3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朱锋华、彭友龙(执法证号分别是:18020817117、18020817105)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东方家园路口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你驾驶湘BD7****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停靠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东方家园门口正准备上客,执法人员向你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经查,该车车牌号为湘BD7****,车型为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该车驾驶员是你,该车行驶证上的登记所有人是黄**(与你是夫妻关系),车上载有三名乘客,是由其中一名乘客通过“滴滴出行”手机APP下单,订单显示全程车费9.18元,2025年5月16日14时27分46秒你通过“滴滴车主”手机APP软件推送的乘客出行订单接单,从善本商店到醴陵市瑞和南苑-东门。你的手机订单显示该趟车费6.41元(已支付)。通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运政高频事项“一网通办”查询到你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信息,但是你不能出示该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等其他合法有效证明。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视频资料、手机订单图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运政高频事项“一网通办”查询信息截图、驾驶证和行驶证图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过你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5月19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2025〕0360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925):“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形:初次发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少于五千元的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 )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