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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醴交处罚〔2025〕0362号
发布时间:2025-05-27 访问量:次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2615
- 发文机关: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时间:2025-05-27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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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状 态: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5〕0362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邱**,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912,联 系电话:130****2748,住址:湖南省醴陵市大障镇汪家垅村*****,职业: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5年5月19日对你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驾驶湘BD7****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 2025年5月16日15时9分,本机关执法人员王知、徐青(执法证号分别是:18020817168、18020817077)在湖南省醴陵市金东陶子湖对面陶瓷烟花职业技术学校门口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湘BD7****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正停靠在醴陵市陶瓷烟花职业技术学校门口上乘客,本机关执法人员向你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经检查,该车驾驶员是你,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是马*伟,马**是你儿媳。车上有4名乘客,其中1名乘客是你的孙女(不收取车费),还有2名乘客从醴陵市陶瓷烟花职业技术学校上车到醴陵市明月镇炮塘村,另外1名乘客从醴陵市陶瓷烟花职业技术学校上车到醴陵市明月镇妙前村,乘客都是通过同学给的手机号码联系你上车的, 你和乘客约谈车费每人25元(暂未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 驾驶证和行驶证图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过邱**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本机关于2025年5月19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 〔2025〕0362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意见,本 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148 规定,违法程度一般,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 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 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 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