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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醴交处罚〔2025〕0352号

发布时间:2025-05-28 访问量: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5〕0352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陈**,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215,联 系电话:182****6668,住址:湖南省攸县宁家坪镇田心村*********,职业: 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5年5月22日对你涉嫌驾驶车辆(湘 AK****/湘A****挂)在公路上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 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驾驶车牌号为湘AK****/湘A****挂六轴铰接列车于2025年05月15日09时 50分,行驶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船湾镇处公路上,本机关执法人员李孝龙和胡正 (执法证号分别是:18020817095、18020817098)经向你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表明执法 身份后,对该车进行行政检查。经调查,该车为六轴铰接列车,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 为49000千克,车上所装载货物为炉渣(可分解物品),从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装载的,运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本机关执法人员将车辆引导至立三卸载点超限运输检 测设备检测,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68890千克,超限19890千克,超限率为 40.592%。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立三卸载点超限超载过磅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 笔录、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驾驶证和行驶证图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过陈**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5月22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 〔2025〕0352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 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意见, 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 一款第(八)项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 定,已构成违法。 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序号14)关 于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 路上行驶的处罚基准,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违 法程度:一般,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可以处每吨(未满一吨的部分不予计算)三百元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本机关责令你立即予以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 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 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 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 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