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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110号

发布时间:2025-05-28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5110

                                               

 

 

 

当事人:醴陵市东山氧气充装站

地址:醴陵市长庆街道黄沙村彭词组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790188872

法定代表人:周**

2025年4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特种设备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气瓶充装区内有2瓶充装完成的非自有产权氧气瓶(瓶号:22042和33861)。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气瓶的充装前、后记录。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5年4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4月7日,当事人未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未严格落实充装前的检查制度,在营业场所为气体使用者充装了非自有产权气瓶2瓶(瓶号:22042和33861),充装价格为12元/瓶,收取费用共计24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气瓶的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当事人自有产权的气瓶共计4421个。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1页,证明了案件的来源;

2、2025年4月7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1份2页,现场拍摄并打印的照片15张,证明了当事人现场的基本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打印机1份1页、《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了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格,当事人的身份;

4、《醴陵市场监督管理局气瓶安全管理信息追溯平台》充装记录查询截图1份2页,当事人提供的2025年4月7日《充装前检查记录》1份1页,2025年4月7日《充装后复查记录》1份1页,2025年4月7日《灌装记录信息》1份1页,证明了当事人未建立瓶号:22042和33861的充装前后检查记录;

5、2025年4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周**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了当事人未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未严格落实充装前的检查制度,在其营业场所为气体使用者充装了非自有产权气瓶2瓶(瓶号:22042和33861)且未建立充装前后检查记录;

6、执法人员将当事人提供的《气瓶档案信息》表格,刻录光盘1个,证明了当事人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当事人于2025年4月7日为气体使用者充装的气瓶(瓶号:22042和33861)产权不属于当事人所有;

7、当事人提供的《收据》复印件1份1页,证明了当事人向气体使用者收取(瓶号:22042和33861)充装费24元。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均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5月7日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罚告字〔2025〕115号,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严格执行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的行为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第8.4条第5项规定“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充装气瓶50只以下。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九章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四十、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裁量基准】1 .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或者违法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数量 3 只以下的;或者违法充装气瓶 50 只以下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少于 7.4 万元的罚款。

四十一、违法行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二) 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裁量基准】1 .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或者违法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数量 1 只的;或者违法充装气瓶 50 只以下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少于 7.4 万元的罚款。(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5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